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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8: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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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政策产生和发展的共同基础。

不过,本文阐述的自然法将重点落在与罗马法形成有密切关系的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例如,在罗马法中,大概再也没有比它的奴隶制度更遭后世的批判了,就连当时刚刚接受自然法哲学洗礼的罗马法学家们,如乌尔比安也指出奴隶制度违背自然本性[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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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比起后来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这样铿锵的信念宣誓来说,罗马人对平等的追求是朴素的,但那却是实在的,若以现在流行的观念来要求他们,则未免太难为古人了。他以其热烈的、恢宏大度的才华,活跃在政界和法律界,他以浅显的、清澈的形式回答他周围的人在形而上学和道德方面的疑问。[30]引自上揭书,第122页。[30]这一时期,法律哲学传统是,每一个人,无论是专业律师还是外行,都相信自然法是确定存在的,但这一信仰决不曾泯灭人们对法律特殊尊重。它放弃了智者的理想社会和日常社会关系之间的对立。

…… 但是国王有个在他之上的人物,那就是上帝。他说: 必须回忆一下,这逐渐渗入西方思想中的罗马法既不是古城市的古制度,也不是拜占廷皇帝经过删改的法律学。[29] 盖尤斯的这一说明与被后世学者理解为罗马法基本原则的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的法律戒条[30]是一脉相承的,被后世学者称作诉讼消耗理论[31]的已决案被视为真理的论断,在一千多年的历史演变中经久不衰,形成了今天为两大法系所共有的既判力理论,[32]也生动地说明了这一论断描述的是一个作为不懈的、永恒的意志[33]的正义

{27}这种观念对法治而言意义重大,因为对上帝的敬拜、对审判的信仰把法官的地位神圣化了,法官的权能乃是来自神灵的启示,因此法官必须具有神的品格。除非人们信赖法律,除非他们赋予法律以普遍和终极的意义,除非他们依据一种超验真理来看待和判定法律……法律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24}。现存的制度结构和程序失却其神圣性,反过来,社会建基其上的神圣价值被视为纯粹的伪善。法官手中的审判权同样需要法律信仰这条缰绳加以约束,否则,失去法律信仰的法官迟早会变成一匹狂奔无羁的怒马。

孔子在回答学生问政时仅用了八个字:足兵,足食,民信之矣,可见信仰在儒家思想中所处的地位{33}。{25}可以说,整个西方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价值观都建立在对上帝的崇拜和敬畏之上,典型的例子是:证人在作证之前被要求手按圣经宣誓不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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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的社会性特征意味着法律由一个个有血有肉、富有理性和意志、具有情感与信仰的人参与完成,在此过程中必然加入了个人对生活意义和终极价值的思考。  【摘要】健全的社会必须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法律信仰。反观国外,身为法官而犯罪者极为罕见。美国学者弗里德里希指出:西方宪法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之中。

法律所确立并为之孜孜以求的各种观念,包括社会秩序观念、正义观念、权利和义务观念等等,不仅仅是社会的公共规则体系,同时是每一社会成员的内心感受。马克思指出,法律信仰构成法官职业伦理的最高境界,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34}。其次,为统一不同意识形态对待宗教的态度,伯尔曼坚持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宗教一词,即在信仰对象上避开神或诸神的表述,把这样一些信仰和实践都视为宗教—将传统宗教中人们献给上帝或众神的那种奉献和权力赋予任何人、任何事物或者力量—不管他们是不是被明白认为是神圣的。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

二元思维模式体现在对法律和宗教定义的褊狭上:法律被认为是政治机构为控制和调整社会行为而制定的规则,宗教则被认为是关乎上帝、灵魂拯救以及人格道德的个人信仰。一名对一个人进行审判的法官,应当将自己置于被审判人的位置上,以便觉察他所了解的情况和通过巧妙地提问,从被审者那里获悉他本想隐瞒甚至他自己都不知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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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可见,在伯尔曼那里,宗教基本上可与信仰划等号。

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保证法律具有神圣性,一旦法律与宗教相分离,法律很容易退化成僵死的信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16}。孟德斯鸠在论述信仰宗教对君主的用处时说道:一个完全不信仰宗教的君主,就好比是一只可怕的动物……宗教是唯一约束那些不畏惧人类法律的人们的缰绳,君主就像狂奔无羁、汗沫飞溅的怒马,而这条缰绳就把这匹怒马勒住了。我国正在经历伯尔曼所谓的法律信仰危机期,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频繁发生且有愈演愈烈趋势: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因贪腐轰然倒台,到广东、广西、辽宁、海南、宁夏等数个高级法院院长银铛入狱,再到沈阳、深圳、武汉、阜阳、青岛等十几个中级法院的腐败窝案,特别是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近年却曝出江西、天津、湖南、重庆、河南等地检察机关主要领导被判以重刑,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司法系统,本应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却沦为腐败犯罪的重灾区。以著名的摩西十诫为例,其后六诫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恋,这些教条在所有社会中均有体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容忍杀人、奸淫等现象的存在。法律与宗教构成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二者相互依存、彼此渗透。我们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一种精神崩溃的可能。

{20} 伯尔曼的整体性(综合性)法学观对现代司法最大的借鉴,就是告诫我们—司法过程必须有法律信仰相伴,否则司法将失去方向和权威。历任美国总统都要手按《圣经》宣誓就职,演说仪式上最常用的一句话是May God Bless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圣经》作为基督教的经典,内中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审判,据统计整部《圣经》中审判一词共出现了242次(以下引用如无特别说明,均引自《圣经》)。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但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完全理解法律与信仰的关系,并没有完全读懂伯尔曼的良苦用心。

在西方法官的意识之中,法律是上帝所颁布的,法官是为上帝工作,法官在审判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在接受上帝的审判。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萨维尼将法律看作民族的共同意识,认为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即民族精神决定的{13}。官方公布的数据更能说明事态的严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12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5人。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他们的声音在我头脑中回荡,我不能不听他们的,我坚信我的决定是正确的。

{5}为树立法律的神圣地位,伯尔曼指出,首先,法律不仅仅是制定好的规则,而是活生生的社会过程。{2}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卢埃林和弗兰克则将法的不确定性推向了极致。

笔者对此深表赞同,因为正是这种对法律的情感和公正价值的向往,促使鲁道夫·冯·耶林发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抗争和呐喊: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二、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伯尔曼从人类学的角度论述了法律的宗教性,即在人类所有文化领域都存在法律和宗教(信仰)的相互作用。

确立法律信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每年要守固定的节期,如逾越节(纪念神保全祖先的生命)、无酵节(纪念祖先逃离埃及)、安息日(纪念神创造天地的伟大)等等。

{19}伯尔曼指出,通向未来之路的希望在于综合的新时代,即克服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的二元论,走向二者彼此融合的整体性,从而超越法律,超越宗教,使法律和宗教获得新生、再生。三、法律信仰对现代司法的影响 法律与宗教(信仰)所具有的内在关联对现代司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是要命的,因为不公正的裁判与犯罪乃是源与流的关系,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29}西方国家身为法官而犯罪者极为罕见,据统计,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罪,美国自建国以来总共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其中只有4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08年检察机关共查处13000多人贿赂犯罪,其中司法机关2620人,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5;而这2620人中,法官占了32%{21}。(三)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所固有的道德性,法律的道德性与宗教对人的劝勉和训诫不谋而合。

若无权利,人将归于家畜。伯尔曼所要追求的是一种法律与宗教相互融合的整体价值观,我们所期待的新时代乃是一个综合的时代。

这些感受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帮助人们树立为法律献身的勇气、对未来的憧憬和自豪感,激励人们为实现法治的目标而努力。{28}这一观念对西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虔诚的基督徒法官丹宁勋爵把他的法律哲学概括为三条: (1)实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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